业务范围
BUSINESS SCOP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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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概述 2002年10月30日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《装备采购条例》第29、30条规定: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。审查通过的企业方能列入《装备承制单位名录》,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《装备承制单位名录》中选择。 2003年12月26日,总装备部颁发了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》,在总结10年资格审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,2015年4月20日,总装备部颁布实施修订的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》;2015年8月,颁布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工作实施细则》(试行版)。 二、申请承制单位的企业对象 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、生产、修理、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。 三、承制单位类别: 为合理设置准入条件,新的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》按照承担任务的重要程度,将承制单位划分为三类: 第一类:指承制装备的总体、关键、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的单位; 第二类:承制其他军队装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的单位; 第三类:承制军选民用的单位。 四、企业需具备的申请条件: 1、具有法人资格。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 2、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(行业)技术资格。 3、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,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。 4、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、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,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。 5、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,产品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,无虚报成本等违纪、违法行为。 6、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。 7、总装备部规定的其他要求。
五、我们的咨询服务目标 1、按照装备承制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,结合企业实际情况,指导企业建立完整的装备承制管理体系; 2、指导企业建立装备承制管理体系需要的各类档案; 3、指导企业进行装备承制单位申请,通过现场审核,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认证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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